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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業務


生育給付

一、請領資格:
  •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:
  •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  •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  •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。
二、給付標準:
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
  • 分娩或早產者(註1)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予2個月。(死產比照早產辦理)
  • 流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個月。
  • 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
註1:所謂【早產】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但未滿37週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-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。

三、應備資料:
(一)十日內戶籍謄本貳份【全戶】。
(二)十日內土地登記謄本。
  • 若地籍謄本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空白時,請檢附土地之地籍圖謄本,向【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】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,俾便辦理。
  • 若地目為林地時,則每人平均面積0.2公頃以上始得加保。(九二年六月十日起。)
(三) 生育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
(四)出生證明書正本壹份。
(五)請領人身份證及印章、農會存摺封面影本。
(六)出生嬰兒須申報戶籍後方得請領之。
(七)若配偶為外籍時請檢附註有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之產婦護照影本
 
注意事項:
  • 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
  •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請領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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