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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費繳納


一、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繳納每年分兩期,上期保險費(一~六月)應在五月三十一日前繳交農會,下期保險費(七~十二月)應在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農會。
 
二、被保險人逾寬限期未繳納保險費,於欠費期間暫不受理保險給付。
 
三、欠費繳清之處理
(一)保險費之計算,以被保險人實際欠費金額計算。
(二)滯納日數之計算:以每月實際天數為計算標準。
例:三月為三十一日,四月為三十日,二月平年為二十八日,
閏年為二十九日,以此類推。
(三)滯納金加徵之百分比:每日以欠費金額千分之二計算。
滯納金計算公式:實際欠費金額X實際滯納日數(至完納前一日止)
X千分之二。
 
四、欠費繳清即恢復受理保險給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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